××××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证据用)
(××××)×行×字第××号
×××:
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一案,因……事由,你提出向本院提供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向法院提供的有关证据申请。
经审查,申请中的事由属于(或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正当理由,本院予以准许(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准许的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不予准许的通知书,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