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民法  人民法院  公安  代理人  民事  人身安全保护令  期限  人身安全  保护令  管辖 

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用)

   2021-09-19 0
核心提示:××××人民法院公告(××××)……民催……号×××因……(写明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票据的名称和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理由),向本院

 

××××人民法院

公告

 

(××××)……民催……号

×××因……(写明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票据的名称和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理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权利凭证:……(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权利凭证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凭证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四百四十八条、第四百四十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用。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律文书
推荐图文
推荐法律文书
点击排行
币安app官网下载
网站首页  |  支付方式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06013414号-3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