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公告
(××××)……民催……号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被盗/遗失/灭失的……(写明票据或权利凭证的主要内容),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申报人×××于××××年××月××日申报权利,但因×××出示的票据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本院于××××年××月××日驳回×××的申报。本院于××××年××月××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票面金额……元……的×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后,公告判决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