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督……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异议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发出(××××)……民督……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事实根据与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不成立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支付令异议。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但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用。
2.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