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督……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异议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发出(××××)……民督……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
××××年××月××日,异议人×××以……(写明申请撤回支付令异议的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支付令异议。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提出异议后请求撤回的,裁定准许撤回异议用。
2.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