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二审指定原审被告补充证据期限用)
(××××)×行×字第××号
×××:
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一案,(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因正当事由需向本院提供其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指定你于××××年××月××日前补充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通知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二、本通知书送达原审被告。本通知书的内容,也可由审判人员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