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住所地……。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于××××年××月××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本院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十三、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供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作出实体判决用。
2.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或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在案件的由来和审理过程中写明:“×××于××××年××月××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准许参加诉讼,列为共同原告。”
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表述为:“公益诉讼人××××人民检察院”。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的,仍表述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