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写明不准许撤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裁定不准许用。
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表述为:“公益诉讼人××××人民检察院”。
3.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