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传票(存根)
案号 |
(××××)……号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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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传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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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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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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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到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应到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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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考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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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联存卷
××××人民法院
传票
案号 |
(××××)……号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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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传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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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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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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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到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应到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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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本传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 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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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联送达被传唤人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过程中,传唤当事人到庭或者到指定处所用。
2.本传票应当在应到时间三日前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3.如有其他事项,可以在注意事项栏内续号增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