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人民法院第×法庭
案号:(××××)……民×……号
案由:……(写明案由)
审判人员:……(写明职务和姓名)
书记员:×××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落座后宣布法庭纪律,请审判人员入庭就座)
审判人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未到庭的括注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括注代理权限)
审判人员: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
审判人员: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
审判人员:第三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第三人:……。
审判人员: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民×……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担任记录。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审判人员: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审判人员: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
审判人员: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
审判人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审判人员: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告:……。
审判人员:现在由第三人陈述。
第三人:……。
审判人员: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一、……;二……;三、……。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人员: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
问题一:……。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问题二:……。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
审判人员: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阶段需要当事人发表法律意见的问题是:一、……;二、……;三、……。首先由原告发言。
原告:……。
审判人员: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告:……。
审判人员:现在由第三人发言/答辩。
第三人:……。
审判人员:现在由当事人互相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
审判人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
审判人员:现在由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人:……。
审判人员: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告:……
审判人员: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告:……
审判人员:现在由第三人陈述。
第三人:……
审判人员: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
审判人员: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告:……。
审判人员:第三人是否愿意调解?
第三人:……。
审判人员: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如当庭宣判的,按下列格式:)
审判人员:现在休庭×分钟,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敲击法槌)
审判人员:(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人员:……(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合议庭经过审理,并进行了评议。现在当庭宣告裁判内容如下:(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人员:……(宣告判决主文)。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不当庭要求邮寄发送本裁判文书,应在××××年××月××日到××××处领取裁判文书,否则承担相应后果。
审: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记录用。
2.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3.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4.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5.法庭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6.当庭调解达成协议的,使用法庭笔录记明,不另行制作调解笔录。
7.当庭宣判的,使用法庭笔录记明,不另行制作宣判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