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证明书
(××××)……民×……号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已于××××年××月××日生效。
特此证明。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条制定,供作出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外国法院要求,证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用。
2.案号为诉讼案件案号。
3.出具证明书的情形包括: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其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