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委托宣判函
(××××)……民×……号
××××人民法院(写明受委托人民法院名称):
我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随函寄去本院(××××)……民×……号……书×份、送达回证×份,请于收到后十日内代为宣判和送达,并将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尽快寄回我院。因故不能完成的,请在上述期限内函告我院。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委托其他人民法院宣判用。
2.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宣判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裁判文书、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宣判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