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反诉人:×××,……。
……
(以上写明反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反诉状。反诉人×××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反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反诉人的反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反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用。
2.案号适用本诉案号。
3.首部中不列被反诉人。
4.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5.本裁定书只送达反诉人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