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为共同原告/被告,……(概述申请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追加×××为共同原告/被告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申请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不需要出具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