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反诉原告:×××,……。
……
反诉被告:×××,……。
……
(以上写明反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年××月××日,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年××月××日,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回反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宣判前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的,裁定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用。
2.案号适用本诉案号。
3.准许撤回反诉的,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