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合并审理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民初……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于同一法院受理的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裁定合并审理用。
2.标题中的案号为被并入的案件案号。
3.裁定合并审理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裁定合并审理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