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写明终结诉讼的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终结诉讼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元,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出现终结诉讼的法定情形后,裁定终结诉讼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终结诉讼的案件,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