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决定书
(××××)……司惩……号
被拘留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执行(××××)……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查明……(写明被拘留人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和予以拘留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法院(写明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制定,供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个人,决定采取拘留措施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司惩”。
3.本决定书应当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应条款项,后引用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
4.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5.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6.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7.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