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决定书
(××××)……司惩……号
被罚款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执行(××××)……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查明……(写明被罚款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事实和予以罚款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元,限于××××年××月××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法院(写明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制定,供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个人或者单位,决定采取罚款措施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司惩”。
3.本决定书应当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应条款项,后引用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
4.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
5.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