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决定书
(××××)……司惩……号
被拘留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因×××妨害民事诉讼,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司惩……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拘留×日,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写明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事实以及提前解除拘留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提前解除对×××的拘留。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被拘留人,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司惩”。
3.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