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写明先予执行内容)。申请人×××/担保人×××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作为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先予执行的内容)。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制定,供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裁定先予执行用。
2.本裁定书案号用诉讼案件的类型代字。
3.独任审判的,裁定书署独任审判员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