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号
复议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如属于诉前、执行前、仲裁中保全裁定,不写),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不服,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称,……(写明复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正确或不当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裁定正确的,写明:)驳回×××的复议请求。
(原裁定不当予以撤销的,写明:)撤销本院(××××)……号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
(原裁定不当予以变更的,写明:)
一、……(写明新的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
二、撤销本院(××××)……号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申请复议后,裁定驳回申请或者变更、撤销原裁定用。
2.案号与原裁定的案号相同。
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4.独任审判的,裁定书署独任审判员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