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指定保管人通知书
(××××)……号
×××(写明保管人姓名或名称):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作出(××××)……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因保全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指定×××负责保管被保全财产。在保全期间,对被保全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可以/不得使用,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时,指定保全财产保管人用。
2.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管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