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第三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
二、……。
(分项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本院于××××年××月××日将民事起诉状、和解/调解协议、整改/技术处理方案在本院公告栏、人民法院报和……(当地媒体)上进行了为期××日(不少于三十日)的公告。(无异议的,写明:)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写明:)公告期满后收到×××(写明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
本院认为,×××提出的异议,……(概述异议不成立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没有异议的,不写)。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进行公告期满后,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制作民事调解书用。
2.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3.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审理并依法裁判。
4.没有整改方案或者技术处理方案等的,不写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