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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用)

   2021-09-18 0
核心提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案由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备考填发人:       
 

××××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号

 

案由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备考

 

                                  填发人:                送达人:

注:①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收到日期用。

2.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但是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的除外。

3.如果同时送达多种诉讼文书,在送达回证中的“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栏中分别写明文书的名称和件数。

4.受送达人是单位的,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栏内应注明收件人身份。

5.非直接送达的,在“备考”栏记明送达方式。

6.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7.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8.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9.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10.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11.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12.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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