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延长……(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审理期限的报告
(××××)……民终……号
院长:
我院于××××年××月××日立案的……(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到××××年××月××日届满。但因……(写明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原因),不能如期结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至××××年××月××日。
请审批。
附:案件延长审理或者执行期限审批表一份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一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或者三十日内未能审结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
2.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再”。
5.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