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举证通知书
(××××)……民×……号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年××月××日届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写明:你方与×××协商一致,确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年××月××日届满,本院予以准许。)你方应当在该期限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后,通知当事人用。
2.本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