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民法  人民法院  公安  代理人  人身安全保护令  民事  人身安全  保护令  期限  管辖 

举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用)

   2021-09-18 0
核心提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民×……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

举证通知书

 

(××××)……民×……号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年××月××日届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写明:你方与×××协商一致,确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年××月××日届满,本院予以准许。)你方应当在该期限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后,通知当事人用。

2.本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律文书
推荐图文
推荐法律文书
点击排行
友情链接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sitemaps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06013414号-3
Powered By falv.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