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
×××称,……(概述申请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变更当事人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替代×××作为本案……(写明诉讼地位)参加诉讼,×××退出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准许争议民事权利义务的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裁定变更当事人用。
2.本裁定书案号用诉讼案件的类型代字。
3.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裁定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