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依职权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用)
(××××)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中,发现……(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理由),认为应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名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名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供受诉法院决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