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辖……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提级管辖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裁定由本院审理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辖”。
3.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