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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引流“赚钱” 发布虚假信息!这是违法!

   2024-12-17 00
核心提示:网络引流“赚钱” 发布虚假信息!这是违法!公安部网安局2024年07月29日 13:00北京流量时代有人为了博取眼球吸引流量通过自媒体

网络引流“赚钱” 发布虚假信息!这是违法!

公安部网安局 2024年07月29日 13:00 北京



流量时代

有人为了博取眼球

吸引流量

通过自媒体、短视频等渠道

大肆捏造、传播虚假信息

殊不知

这些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近日,山东邹城公安依法处理了一名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博取眼球、吸引流量、获取利益的违法行为人。


邹城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一条题为“我们镇隔壁一个镇一个初中老师强奸学生…...”的涉校师生敏感信息,引起大量网民跟帖转评。为避免引发社会恐慌,邹城警方立即行动,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该信息为虚假不实信息。网民党某某为网络引流赚取钱财,通过微信聊天找到一份网络发帖的“兼职工作”。但因“文采”有限,党某某便下载某讯息平台浏览筛选各类网评信息,将个人认为有热点、博眼球、煽情绪、引流量的“道听途说”进行编写杜撰,利用购买的多部手机及平板电脑注册多个网络账号进行发布传播。其中,党某某将这篇涉学校师生的不实文章发布在某网站个人账号后,在网络迅速传播,引起大量网民转发、评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党某某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其删除相关不实信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发布、传播谣言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网民自觉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共同创建清朗文明网络空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素材 | 山东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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