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公安  网络诈骗  设计  推广 

吸“流量”?博“眼球”?造谣传谣代价大!

   2024-12-17 00
核心提示:吸“流量”?博“眼球”?造谣传谣代价大!公安部网安局2024年09月29日 19:02北京吸“流量”?博“眼球”?造谣传谣代价大新媒体

吸“流量”?博“眼球”?造谣传谣代价大!

公安部网安局 2024年09月29日 19:02 北京




吸“流量”?

博“眼球”?

造谣传谣代价大




新媒体时代

为博取眼球,赚取流量

仅通过一张图、一段视频

便在网络上随意发表不实言论

殊不知

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之际,福建泉州网安部门持续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一起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案件。


福建泉州网安部门巡查发现,网民陈某付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一段晋江阳光广场夜景视频,配文称“青阳阳光广场杀死一个人,现在广场基本上没人了”,该言论引发网民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过分析研判,民警将陈某付抓获归案。陈某付对自己在网上发布谣言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为自己博流量,散布谣言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深刻认错检讨并及时删除相关内容。目前,泉州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付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必将坚决依法打击。希望广大网民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依法文明安全上网,共同打造和谐、文明、清朗的网络空间。


素材 | 福建网警


— 欢迎关注 —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法律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法律资讯
点击排行
币安app官网下载
网站首页  |  支付方式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06013414号-3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