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005年,男方母亲从案外人周某处购买房屋,当年11月18日周某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男方母亲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及更名事宜。2006年12月22日,男方母亲作为周某的受托人代理周某与男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周某将房屋转让给男方。2007年1月5日,该房屋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男方名下。
2018年9月18日,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二人于2018年10月16日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将房屋所有人增加了女方,产权登记所有人为男方与女方两人。
2020年,男方母亲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男方赠与女方的房屋产权。
庭审中,男方母亲提交了其与男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其中2005年12月18日的协议书内容是:本人男方母亲自愿把房屋赠与儿子居住,因儿子尚未成年,待成年后再法律公证,儿子男方对房子只有居住权力,没有其它的权力。
2008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内容是:经甲(指男方母亲)乙(指男方)双方认真协商,就房屋赠与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从卖主周某购得的房屋一套赠与乙方。二、赠与条件:1.乙方必须赡养男方母亲至命终。2.在甲方健在期间,乙方无权将此房屋进行买卖或赠与,如违背此赠与条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三、此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之日起生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是在2018年10月16日将女方增加为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男方母亲称直至2020年才知道房屋所有权人增加了女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同时男方母亲与男方系母子关系,男方将房屋增加女方为共有人,未告知其母亲,亦与日常生活习惯不符,应推定其在2018年10月16日男方将房屋增加女方为共同所有人时即应知晓房屋所有人增加了女方,男方母亲2020年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已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对男方母亲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