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根据上述规定,录音录像遗嘱必须符合以下要件:第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人需要和遗嘱处理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满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对见证人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记录日期不全的遗嘱是无法被法律所认可的,应作为无效的遗嘱对待。
林某妹(化名)与林某兄(化名)是兄妹关系,父亲去世后,林某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父母名下的两套房屋。而被告林某兄认为,应当按照老人的遗嘱进行继承。
老人生前,在两名见证人的见证下,留有录音遗嘱一份,明确一套房屋给孙子,即林某兄的儿子林某三(化名),另一套房屋给原、被告兄妹二人。
庭审中,被告林某兄申请两位见证人到庭作证。证人陈述:自己是原、被告的姑姑,2021年1月27日,在被继承人林某的要求下,自己与儿子来到林某住处,林某当时思维清楚,说要留下遗嘱,因为老人眼疾写不了字,证人就用手机录音,录音的内容就是一套房屋给孙子,另一套房屋给林某妹和林某兄,并且证人当庭播放原始录音。
原告林某妹认为,录音无法确定被录音人身份,该录音也不属于遗嘱,即使该份录音是遗嘱,也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妹与被告林某兄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取得案涉遗产,现原告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继承比例,被告认为应当按照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录音遗嘱发生继承。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中记录其姓名以及年、月、日。现被告提交的被继承人录音中没有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姓名,也没有说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律关于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遗嘱。
因此,法院对于被告林某兄按照遗嘱继承的意见不予采纳,诉争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原告林某妹与被告林某兄各继承取得50%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