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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伤人咬死狗 狗主赔人又赔狗

2021-12-2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一、案件回顾

老贾于2020年5月给自己饲养的宠物犬办理了养犬登记。2020年12月,老贾在居住小区内遛狗时,遇到小艺没有拴养和圈养的德国牧羊犬,老贾的头部、颈肩部、双侧上肢等多处被牧羊犬咬伤;同时,老贾携带的宠物狗被牧羊犬咬伤致死。之后,老贾先后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为此支付医疗费、死亡犬只医疗及服务费等。2021年2月18日,老贾向石景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小艺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犬只医疗及尸体处理费、犬只购买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20年12月,公安机关对小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小艺饲养的牧羊犬给予没收并罚款五百元处罚。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小艺认可咬人的德国牧羊犬是他饲养的,用来看家护院,平常在院里没有拴犬链,也不知何时从笼子里跑出。庭审中,小艺亦承认是其饲养的牧羊犬将老贾咬伤的事实。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饲养的一只高六七十公分、重七八十斤德国牧羊犬。根据北京市养犬相关管理规定,该犬属于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被告违反养犬管理规定,未对饲养的烈性犬只采取拴养或者圈养等安全管理措施,导致其饲养的犬只将原告咬伤并致原告饲养的宠物犬死亡。被告未对饲养的犬只采取拴养或圈养等安全措施与原告因此受伤以及遭受的合理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被犬只咬伤以及饲养的宠物犬死亡而产生合理损失的主张,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艺赔偿原告老贾医疗费、犬只医疗及服务费、衣物破损费、交通费、购买犬只费等损失合计三万余元;并赔偿老贾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余元。

二、法律解读

为规范饲养动物的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美化生活环境,法律法规对饲养动物作了相当丰富的规定,大多数的省以及不少市都颁布了针对犬类管理的相关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多为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远不及法律,且不同地区的规定又不一致,不利于犬类管理措施的统一实施。虽然《侵权责任法》时代对宠物致损有一些规定,但是随着近年来居民饲养宠物需求的不断提高,该法律规定难以适应目前社会的需求。

《民法典》对以上法律不足作出了弥补,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是饲养动物致害侵权的一般归责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是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他人损害的特别规定。以上两条之间具有一般法与特殊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在同时符合两条规定的情形时,应适用特别法优先的规定。

上述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但书,即关于减轻责任的内容,明确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但书条款是减责条款,而不是免责条款,该规定吸收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错相抵原则的内涵精神,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按该原则的要求,即便被侵权人对损害具有故意,也不能完全抵销饲养人的过错。另外,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了饲养犬类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它配合《民法典》将会有益于对侵权人责任的认定。

此外,部分观点认为《民法典》规定的动物侵权责任适用的范围仅包括宠物伤人,即只有饲养的宠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才可以适用上述规定。其实,这一理解是片面的,该法条原文所规定的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这一“损害”并不局限于他人的人身损害,像本案这样,老贾的宠物狗系老贾的财产,小艺的德国牧羊犬将其咬伤致死,显然属于侵害了老贾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包括物质与精神损害在内的侵权责任。

三、律师提醒

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对违反规定未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致害责任规定的更为严苛,在未对宠物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时(如没有牵绳、未注射疫苗、宠物在家时未关好笼子致使宠物擅自出逃,等等);同时,即便被侵权人是故意激惹宠物造成自身损害的,您仍然不能据此免除责任,而只能减轻您责任。因此,您应及时为您的宠物办理相关证照,在出门时为牵绳并佩戴嘴套,主动避让他人,对宠物的吠叫和攻击行为应及时制止;宠物在家时应关好门窗和宠物笼,防止宠物外逃造成侵权后果,进而使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受害人而言,要及时保留好证据,在被宠物咬伤可以第一时间报警,并通过手机拍摄宠物、宠物所有者、自己受伤的情况、现场环境等等,也可以调取监控视频,从而固定好证据,以备维权时使用。根据司法实务的相关判例,凡是具有人格意义和身份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均可成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护的对象,宠物作为被赋予具有人身利益精神属性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因此,对于现实中存在的“狗咬狗”情形,您除了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侵害您财产权利的法律责任,若侵权行为造成您宠物严重受伤甚至死亡时,在符合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范构成要件时,您还可以据此追究对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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