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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所拍照片 不料涉侵权成被告

2021-09-2010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4日讯 来自湖北的“90后”姑娘陈雪桃(化名)因为一次偶然机会来到平潭,认识了一群志同道合的驴友,便决定扎根平潭办民宿。为了提高民宿知名度,她委托艺尚传媒公司(化名)为民宿拍摄宣传片。可是没想到,就因为这么一个宣传片,给陈雪桃惹来一场官司。日前,平潭法院调解了一起涉著作权纠纷的案件。

2020年艺尚传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帮陈雪桃制作民宿宣传片时,为了更好展现平潭当地风景,从网络上截取了摄影师林小鑫(化名)拍摄的“岚海精灵”蓝眼泪主题摄影作品。林小鑫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擅自用于商业宣传后,便将陈雪桃诉至法院。

平潭法院立案后,经办法官电话联系陈雪桃,陈雪桃一头雾水,表示宣传片是其委托艺尚传媒公司所拍,出了问题不是应该找艺尚传媒公司?陈雪桃道出她的疑惑与委屈,并向法院申请追加艺尚传媒公司为第三人。在法官一一答疑解惑后,陈雪桃意识到自己确有过错,主动提出希望法官帮忙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等内容达成一致。

陈雪桃、艺尚传媒公司为自己缺乏法律意识作出的侵权行为表示后悔并立即下架相关宣传片,艺尚传媒公司亦表示自愿退还陈雪桃部分费用,并为陈雪桃重新制作宣传片。

法官说法:

说法一:只是使用了他人几张照片,怎么就构成侵权呢?

摄影师林小鑫拍摄的“岚海精灵”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林小鑫根据自己的构思和表达的思想,通过调整相机位置、焦距、感光度、曝光补偿等参数,拍摄了以平潭蓝眼泪为主题的涉案作品原始照片,并通过摄影、修图等技术对原始照片进行后期处理后,达到一定的艺术感染力。且上述摄影作品完成后,林小鑫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发表在优酷网上,作品依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陈雪桃未经林小鑫的授权和许可擅自在宣传片中使用该作品并将宣传片上传到腾讯、优酷网等平台进行宣传和推广,侵犯了林小鑫依法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陈雪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说法二:什么样的作品构成法律规定的“摄影作品”?

并不是所有的照片都属于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艺术作品,即作者根据其构思,选取能够最佳表现拍摄物体特点的拍摄角度,以突出表现作者所表达的思想。

说法三:赔偿数额怎么认定?

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是难以计算或进行举证的。为此,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常会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意识、侵权行为具体情形、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具体情形综合考虑赔偿金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官提醒:

摄影作品的作者为创作作品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在完成作品后要做好防护措施降低被侵权风险。摄影作品作者切记:一是保留好摄影原片;二是作品发表前尽量进行著作权登记;三是发表作品时一定要署名并附加权利声明,如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等字样或打上水印。

(福建法治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高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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