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法律案例首页 频道列表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和“借鉴”作品都违法

2021-09-200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未经作者许可,在微信公众号刊载《后宫·如懿传》供他人阅读,侵权吗?出版书籍时,部分内容偷偷“借鉴”了他人的贴吧文章,违法吗?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通报了两起侵害著作权的案例。

微信公众号刊载他人小说 侵权!

某网络信息咨询工作室未经作者许可,利用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向公众提供《后宫·如懿传》在线阅读服务。《后宫·如懿传》作者认为该工作室侵害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与著作权人的作品一致的内容,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450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媒体上使用文学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内容,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时,要充分考虑其经营规模、影响力,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书籍内容抄袭贴吧文章 赔偿!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赵某在百度贴吧发表了5篇与某知名演员相关的文章。某出版社于2018年出版发行作者为梁某的相关书籍,共计21.1万字。赵某发现,该书的20多页内容共计6500余字与其所发表的文章相同或相似,遂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所著书籍中与赵某文章中的相关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部分不具有独创性。虽然该部分在该书中仅占3%,但已构成了抄袭,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该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和审查义务,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依法应当与该书作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赵某的实际损失与该出版社的侵权获利数额均不能确定,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作品及作者知名度、市场销售情况、影响范围、侵权性质、抄袭程度、主观过错以及赵某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律师费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涉及网络作品的抄袭情况时有发生,其中关于“维权举证难、侵权成本低”的问题也屡屡成为热点话题。本案在被诉作品抄袭字数不多、所占比例不大的情况下,确定了较高的赔偿金额,通过让侵权者付出较大代价,充分发挥司法对于净化和优化创作环境、抵制和打击抄袭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体现了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审判理念。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施工人权益怎么维护?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
一、案件回顾甲方地产公司与乙方工程建设公司签订施工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工程建设公司承建房地产公司4标段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

0评论2023-12-250

购房信息被泄露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来担责?
一、案件回顾2018年8月20日,陈先生与开发商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提供了自己的电话等信

0评论2023-12-251

一房二卖引发官司
一、案件回顾朱大爷将一套拆迁安置房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先生。王先生支付了部分房款后装修入住,因当时拆迁安置房不符合办理房

0评论2023-12-241

“订金”与“定金”不能分不清
一、案件回顾2021年3月31日,佟某、冯某作为房屋出售方,王某作为买受方,徐州某房产中介服务部作为居间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

0评论2023-04-042

侄女可以继承叔叔的遗产吗?
一、案件回顾2020年4月,林某与叶某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林某购买叶某斌名下一套房产,成交总价为143.3万元。然而,

0评论2023-04-0416

我都被烫伤了 还要承担责任?
一、案件回顾2019年1月,小陆与妻子一同乘坐高铁从广州到广西。上车后,小陆按车票找到自己的座位坐下,邻座小孙并未在座位上,

0评论2023-04-045

老人打球猝死 球场是否担责
一、案件回顾2020年7月9日下午,老罗在昆某体育公司与球友打乒乓球时,突发心脏循环系统急症。几分钟之内,球友拨打120电话,但

0评论2023-04-0417

民法典教您如何救济 恶意串通损害家人利益
一、案件回顾赵某和周某结婚多年,育有周大哥、周小妹两名子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夫妇二人经向相关部门申请后,获批150㎡土

0评论2023-04-0440

指导性案例21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30日发布)  裁判要点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

0评论2023-03-2114

指导性案例206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朱清良、朱清涛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30日发布)  裁判要点  1.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

0评论2023-0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