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供用热合同(建议示范文本)3
9.2送达
送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传递通知时所采用的方式。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电子邮件送达( )、电话送达( )、手机短信息送达( )、送达至小区物业( )、送达至居民委员会( )、在小区住宅单元门张贴公告方式送达( )、新闻媒体公告送达( )。(在所选送达方式后的括号内打√)
9.3存档和备案
本合同的存档和备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接收对方的通知、书面信函等的文件时(含录音磁带、影音磁盘等),进行保存、归档的行为,以便作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的证据。
10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时间、质量向乙方供热,或者采暖期内因故未供热的,甲方除按照实际未供天数(按每日8小时计算,若当日测试温度有一次未达标即视为全日未供暖,按1日未供天数计算)全额向乙方退还热费外,还应当向乙方支付每日0.5%的违约金。
(2)乙方采暖设备出现漏水、压力不足等影响供暖的情况,并告知甲方维修,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到达现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赔付乙方实际损失的双倍。
免责条款: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甲方免责。
(1)乙方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的;
(2)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甲方须有证据证明并行使告知义务);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乙方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未供热时间的采暖费。(注:本合同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情形出现后,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甲方没有行使通知义务、没有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没有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出现的,不得免除责任。)
10.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采暖费的,向乙方支付当期欠缴部分每日0.5%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采暖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乙方接到甲方关于对采暖设备充水的通知后,没有在“通知”设定的时间段于采暖地点等候、并配合甲方工作,为己方或邻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违反合同擅自进行施工用热,或者擅自改装采暖设备,造成“跑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擅自施工用热的,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采暖天数热费的2倍计算;擅自改装采暖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按照甲方实际损失的双倍进行赔偿。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开始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年开始供热时间为准,向甲方交付双倍热费。
11合同生效、期限
11.1 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法人章、由乙方(房屋所有人或者共有人、或者合法承租人)签字后生效。
11.2合同履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合同。
12 其他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其他约定:
。
12.3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 份,并由甲方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13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作如下选择(在选择项下打√,选择仲裁的应当填写仲裁委的名称)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向黄骅市人民法院起诉。 ( )
供热人 用热人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房屋所有人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签字):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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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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