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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2021-10-04 1
核心提示: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物业服务企业(乙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三月说 明1、本合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托方登记号(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类型:[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 .坐落位置: 区(县) 路(街) .建筑面积:[预测面积][实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 平方米。


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规划平面图和委托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二(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


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 物业交接1、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接时间应当确定具体时点,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时点后责任由乙方承担。


2、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时点将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见附件六)、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移交给乙方,由甲方、乙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逐项查验接收,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3、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


第三条 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5、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7、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


11、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3、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14、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五)提供服务。


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四部分 物业服务期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第七条 包干制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3、乙方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公共服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 酬金制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 3、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 [每半年] [每年] ,计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每季] [每半年] [每年] ,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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