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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2021-10-04 2
核心提示: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014)沪*隆律顾字第140616号雪-丽(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14)沪*隆律顾字第140616号

雪-丽(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聘请上海梵-隆鸿卿律师事*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梵-隆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指定律师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2、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

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仲裁及协助执行;

4、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对乙方的要求:

1、法律顾问对合同审核等事项提供的意见,以法律意见书、律师意见书、律师建议书等书面形式,由经办执业律师署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2、法律顾问在每年年终后的一月十五日前提交一次法律顾问年工作总结,并对甲方的经营、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

3、法律顾问应支持公司内部网站法务论坛专栏,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研究成果进行交流学习;

4、法律顾问可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全力配合对有关人员进行法律专项培训。

(四)双方议定,本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7月 1日至2015年6月30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劳动报酬:前四个月为人民币(下同)4000元/月;第五个月至第八个月为3000元/月;第九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为2000元/月。付款方式:每季度支付一次,于每季度首月的第一个星期内支付。

(五)乙方代理甲方参与项目谈判、诉讼、仲裁、非诉讼调解,以及办理律师见证,均应另行订立委托合同,代理费在《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基础上减半收取费用。

(六)本合同为常年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应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合同即告终止。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XX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XXXXXXX 住所地:XXXXXX

电话:XXXXXXXX 电话:XXXXXXX

邮编:XXXXXXXXX 邮编:XXXXXX

签约时间:XXXXXXXX 签约时间: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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