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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咨询服务合同(未录取指定学校退费)

   2021-10-04 2
核心提示: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联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咨询服务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与咨询服务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咨询服务人接受申请人的要求提供自费出国留学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申请人申请赴_________(国家),就读____________专业,留学类别属_________(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留学层次_________(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等)。

注:申请学校名称及数量以补充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条咨询服务人向申请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学校的咨询、协助办理入学申请手续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申请人向咨询服务人缴付出国留学相关服务费,在本合同及补充合同中申请人所缴费用均为留学服务费的构成。

1.申请人选择以下方式支付留学服务费用:

方式1: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留学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

方式2:签约时先行支付留学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签订学校确认补充合同时,支付相应服务费。

2.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国家的,按缴费标准最高的国家收费,不按国家累加收费。

3.申请人同时申请博士学位与硕士学位的,按申请博士学位的标准缴费。

4.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及以下学历层次的,按申请的学校综合排名加收相应申请服务费。

5.咨询服务人帮助申请人获得所申请学校提供的奖学金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取奖学金确认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咨询服务人缴付第一学年奖学金的15%。

6.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院校申请数超过咨询服务人合同内规定学校数量及标准的,按增加学校的层次和数量加收相应申请服务费。

二、咨询服务人义务

第四条提供信息

1.咨询服务人承诺向申请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咨询服务人应当向申请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咨询服务人应当向申请人介绍留学层次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咨询服务人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申请入学

1.咨询服务人指导和协助申请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咨询服务人协助申请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咨询服务人指导或协助申请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咨询服务人对申请人要求的留学申请,应当在________年____月前取得申请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未能拿到录取通知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方式1:申请人可自动免费获得下一期的申请服务。

方式2:咨询服务人按以下情况退费:

(1)申请人申请的学历层次为硕士及硕士以下的,咨询服务人应当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服务费的90%。

(2)申请人申请的学历层次为博士学位的,咨询服务人应当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服务费的50%。

(3)申请人同时申请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如未能取得博士学位的录取通知书,但取得硕士学位的录取通知书的,咨询服务人在扣除相应的硕士申请服务费后,应当向申请人退回其余申请服务费的70%;如均未能取得录取通知书,则按上述第(2)款办理。

5.申请人的最终院校录取结果与申请人缴费标准不匹配,咨询服务人应当根据下述约定退还相应的申请服务费:

(1)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国家,咨询服务人在扣除录取结果最高的服务费后,退还其余申请服务费。

(2)申请人按申请学校排名增加申请服务费,咨询服务人在扣除录取结果最高院校的服务费后,退还其余申请服务费。

6.咨询服务人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报告办理申请入学的结果。

第六条办理签证

1.咨询服务人指导申请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申请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2.咨询服务人指导申请人向申请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咨询服务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进行面试辅导培训。

第七条其他

1.如咨询服务人协助申请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相关服务费中标明。

2.咨询服务人收取申请人的相关服务费,应当为申请人开具有效发票。

3.咨询服务人收取的相关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应为申请人出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

4.如咨询服务人代申请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咨询服务人应向申请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5.咨询服务人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申请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申请人义务

第八条申请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人向咨询服务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咨询服务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材料交与咨询服务人,或按咨询服务人员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申请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申请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申请人进行面试,申请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___四、违约责任

___第十三条咨询服务人和申请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咨询服务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咨询服务人应向申请人退还相关服务费。

第十五条咨询服务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除全额退还相关服务费外,还应按相关服务费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申请人。

第十六条咨询服务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申请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咨询服务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咨询服务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咨询服务人不退还申请人缴付的相关服务费。

第十八条由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咨询服务人不退还申请人缴付的相关服务费。

第十九条申请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申请人签约后,咨询服务人已按留学要求进行咨询、协办项目进行部分咨询服务,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服务进展,咨询服务人扣除相关服务费,其余费用退还申请人。

(1)咨询服务人已开展申请人评估指导、留学全程策划、背景提升指导、语言考试指导服务的,咨询服务人扣除相关服务费15%,其余费用退还申请人。

(2)咨询服务人除已开展上述第(1)项服务外,已进行申请人个人简历指导、修改、写作的,咨询服务人扣除相关服务费25%,其余费用退还申请人。

(3)咨询服务人除已开展上述第(1)、(2)项服务外,已指导、协助申请人进行套磁服务的,咨询服务人扣除相关服务费35%,其余费用退还申请人。

(4)咨询服务人除已开展上述第(1)、(2)、(3)项服务外,已指导、协助申请人进行推荐信以及个人陈述写作、修改的,咨询服务人扣除相关服务费85%,其余费用退还申请人。

2.咨询服务人已向申请人意向学校送交了申请人入学申请材料,申请人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咨询服务人扣除相关服务费90%,其余费用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后,无论是否开展签证工作,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咨询服务人不退还咨询服务费。

4.申请人因自身原因致使无法达到申请条件放弃申请或无法继续申请的,依上述第十九条的第1,2项办理。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二条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四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___第二十五条如申请人未要求咨询服务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

第二十六条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八、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由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咨询服务人、咨询服务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与咨询服务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咨询服务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日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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