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政府/委办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专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以下简称《意见》),聘任乙方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现双方就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乙方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根据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参与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具体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法律论证、审核专家意见。
□参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审核,每年不少于 件,提出合法性审核专家意见。
□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对,每年不少于件,提出专家意见、建议。
□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提出法律处理专家意见、建议。
□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出具调查报告或专家意见。
□协助提供法制培训、宣传等服务,每年不少于 次。
□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顾问事项、内容以及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2甲方对于乙方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享有著作权,乙方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3甲方对乙方履职的情况实施考核等管理。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3.1甲方应当为乙方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完善相关的机制,为其参加相关活动、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和条件。
3.2甲方应当尊重和保障乙方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4.1乙方有权查阅、获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4.2乙方有权组织、参加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座谈会、听证会及其他会议,进行现场调研等。
4.3乙方在约定的顾问事项范围内,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4.4乙方有权取得工作报酬和其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工作费用,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当勤勉尽职,遵守相关职业规范和准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及群众合法权益。
5.2乙方对甲方安排的顾问事项,应当按时保质完成,并按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需要出具书面的专家意见或建议,由本人签名,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5.3乙方组织、参加相关会议等活动如涉及需要甲方承担费用开支的,乙方应当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5.4乙方在担任甲方兼职法律顾问期间,为避免利益冲突,在涉及甲方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其他法律事务中,乙方不得作为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乙方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时,若发生其他利害关系冲突情形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主动回避。
5.5乙方在合同约定以及甲方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5.6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 保密规范
6.1乙方对其在向甲方提供兼职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发表论文、著作、授课、讲学等方式加以泄露。
6.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当、合理、审慎地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留存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载体或介质。
6.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获取的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文件或资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
第七条 聘任期限
7.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7.2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后,经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达到优良的方可续聘。
第八条 相关费用
8.1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年人民币_____元,分两笔支付,第一笔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第二笔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
8.2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在征得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承担:
8.2.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8.2.2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必要费用;
8.2.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考核
9.1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日内,向甲方书面述职,全面、客观总结合同履行期间内受甲方委托完成各项工作的情况,便于甲方进行考核。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0.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2.1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义务的;
10.2.2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10.2.3不符合《意见》有关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要求的;
10.2.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甲方要求的顾问活动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10.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3.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违反相关职业规范的;
10.3.2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工作报酬或者其他费用的。
10.4本合同因10.2与10.3项情形解除而终止后,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和服务质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工作报酬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情况有误而产生的责任除外。
11.2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八条支付应付未付的工作报酬、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11.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发表的法律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受到处分或者蒙受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项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13.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独立承担立法项目、课题研究等专项法律事务的,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合同。
13.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3.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存。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