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号:
甲方:广州首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集团短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总则
1.1、乙方要成为集团短信服务的正式用户,需完成集团短信服务的相关注册程序,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该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用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1.2、集团短信服务收费附件:集团短信使用确认表。
1.3、乙方以预付款的形式向甲方支付集团短信服务费用,甲方在收到乙方缴费后, 48小时内为乙方开通服务(节假日顺延)。
1.4、乙方已付的短信预付费用使用有效期为一年(从服务开通或充值之日计起),如当年预付费未用完,余额在下一年度充值后可继续使用。
1.5、乙方预付款项不足以支付其发送费用时,甲方将冻结乙方帐号,在冻结期内,乙方不能使用本服务,冻结期为30天。逾期30天乙方未补足预付款的, 甲方有权删除乙方帐号。
1.6、乙方违反本使用协议其它条款,经甲方核实后,将删除其帐号。乙方帐号被删除后,乙方使用集团短信服务的权利即终止。从即时起,乙方没有权利要求,甲方也没有义务将乙方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第三方。
1.7、乙方发送的短信违反本协议第3.3条规定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短信服务,有义务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有权向乙方索赔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责任与权利
2.1、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授权情况下,公开、编辑、或透露乙方资料及其短信内容,除非符合以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机构、公安部门及其它国家机关的要求及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
维护甲方的商标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乙方个人、其他社会个体和社会大众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的要求。
2.2、甲方须努力完善和提升集团短信服务,对系统的稳定性、防灾害性、乙方信息的安全性、快速性等方面做最大努力。
2.3、不可抗力免责: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人祸、政府行为以及罢工、战争等等原因所导致的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据此免责。
2.4、甲方以自然月(指每月1日00:00至当月最后一日24:00)为单位向乙方提供月帐单、清单,采用EMAIL邮件核对。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3.1、乙方使用的集团短信服务,仅允许向其现有的客户和员工中的移动电话用户发送短信。
3.2、乙方不得采用以号码段形式群组发送信息,不能传输任何未经收信人同意的广告信息。否则,将按1元/条予以罚款,同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短信服务,并由乙方承担由其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
3.3、乙方对传输的信息内容单独承担责任。乙方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4、不可抗力免责: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人祸、政府行为以及罢工、战争等等原因所导致的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据此免责。
四、协议的生效、终止
4.1、本协议(含附件《集团短信使用确认表》)(共计叁页)一式贰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2、本协议有效期至乙方各种原因终止获得集团短信服务,或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终止向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正文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六、因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甲方:广州首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020-37605027 电话:
地址:广州天河路11号润粤大厦8F 地址:
签订日期: 2005 __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200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