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赫山法院处理一起利用网络技术复制他人手机号码实施诈骗引起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张某被骗40000元后,以移动公司在提供通讯服务过程中技术上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将移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40000元。该案经开庭审理,法庭采纳了移动公司提供的证据和抗辨理由,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准许。
2008年1月8日,张某的手机收到一条二手机动车交易信息,便电话咨询对方,经多次电话联系,双方约定看车时间、地点和购车价格。原告张某派侄女婿赶到约定地点,并告知了对方其侄女婿的手机号码,等待对方将车开来。期间对方与张某多次通话,而其侄女婿的手机一直占线,后张某的手机突然接到来电,显示是侄女婿的手机号码,声音嘈杂,一男子对他说,货已看好,可交款提车。见是侄女婿的手机号码,张某就到银行汇了48000元现金。走出银行时感觉被骗,又给侄女婿打电话会面,会面后侄女婿说根本没有打电话。张某立即报案。赫山公安分局赶到后,发现对方已经取走现金40000元,账上只剩8000元,公安机关立即对其帐户进行了冻结。原告张某以张与益阳移动公司既是合同关系,又是消费关系,其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为由,将中国移动通讯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移动公司辩称,此案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所受40000元的损失,系诈骗行为所致,诈骗者复制了受害人的手机号码,然后用复制的机主号码实施诈骗,被告作为移动通信运行商承诺电信服务仅是为原告提供了网络信息平台,其提供的服务没有过错和技术瑕疵,原告作为电信用户在自己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中应对信息的内容及其产生的后果负责,且原告的损失后果与被告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间未形成因果关系。庭审结束后,法官对张某释明法理,张某因证据不足撤回对移动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