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乙方):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甲方)现委托 (乙方)对 年度甲方的财产损失(明细见财产损失鉴证范围)之所得税前扣除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约定的财产损失鉴证范围:
(一)货币资产损失类的鉴证×××;(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鉴证×××;(三)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鉴证×××;(四)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鉴证×××。
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申报、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及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资料充分披露有关信息是甲方管理当局的责任。如因委托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鉴证结果错误,受托方不负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依照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报表、会计凭证、账册、记录、文件及其他税务资料,供乙方审阅,并答复乙方人员对有关问题的询问。甲方应对乙方工作质量提供协助,此项协助包括编制财产损失明细表、资产盘点表、资产历史价值证明等。
(五)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权终止业务,依约所收费用按未服务时间计算退还甲方。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按照约定时间、约定事项,派出人员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乙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鉴证意见书,并对所出具报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如实反映注册税务师的核查范围、核查依据、已实施的审核程序和发表的鉴证证明意见负责。
由于取证方法及委托人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税务师依照监管程序进行代理,不能保证发现所有错误、舞弊及违法行为。因此,乙方的鉴证证明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甲方的申报、会计责任。
(三)乙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受托甲方 年度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鉴证工作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告。
三、其他约定
甲方如需扩大委托鉴证,需另行与乙方签订委托协议,另行缴付费用。
四、费用
按照乙方各类人员预计工作时间及《广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计费标准》规定,完成本项业务预计人民币 元。
五、其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117号)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办理;国家规定未明确的,双方协商办理或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双方必须遵守履行。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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