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勘验物证或现场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的申请之下进行的取证或固定证据的行为。勘验人可以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专职的勘验人,也可以是审判庭成员,还可以是在特殊技术领域内聘请的其他成员,勘验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勘验人有关的案件情况,查阅案件卷宗的权利;
2.询问当事人、证人的权利;
3.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可以请求给予必要的、合理的勘验费用;
4.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八十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