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西南林学院老师李春光从昆明前往成都参加一个重要会议,买了昆明至成都的往返机票,因飞机晚点延误了95分钟,而航空公司拒绝赔偿,于是李春光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经济损失104.57元。昨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飞机起飞晚点95分钟
今年9月29日,西南林学院老师李春光因急于前往成都开会,提前购买了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鹏航空公司)飞往成都的往返飞机票,机票上写着的航班号是9915次航班,起飞时间是当天上午11时40分从昆明机场起飞。
当天,李春光提前来到昆明机场候机,都快到登机时间了,乘坐该航班的旅客却登不了飞机。后来,祥鹏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执行9915航班飞行任务的飞机机翼与地面车辆发生擦碰,急需维修,登机时间另行通知,直至当天下午1时15分,该航班飞机才起飞。由于李老师有重要会议要按时参加,他与祥鹏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涉,希望航空公司能够积极予以道歉并酌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却没有得到祥鹏航空公司的同意。
乘客起诉航空公司
飞机晚点起飞,还得不到祥鹏航空公司的道歉,李春光窝了一肚子的火。10月3日,他从成都乘机返回昆明时,祥鹏航空公司所属承运的飞机又延误了10分钟起飞时间,他同样没有得到祥鹏航空公司的道歉及赔偿。
李春光认为,他购买飞机票后,便与祥鹏航空公司建立了航空客运合同,作为承运人的祥鹏航空公司理应履行安全、准时的完全运输义务,对非免责事由造成的延误行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祥鹏航空公司解释是飞机机翼发生擦碰,这并不属于祥鹏航空公司免责的法定理由,祥鹏航空公司理应对乘客被延误的时间给予相应赔偿。为此,李春光将祥鹏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祥鹏航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4.57元。昨日,西山法院对这起因飞机延误起飞而出现的案件进行立案。
律师点评:
针对李春光的起诉,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忠认为,这是一起航空客运合同纠纷,对于该合同延迟履行所导致的索赔应适应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航班延误原因只要不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不管航空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无过错,航空公司均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国家民航总局虽然颁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规定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的补偿指导标准,但该标准仅系指导意见,具体补偿标准须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订。因此,本案中航空公司应赔偿多少经济损失便是一个焦点问题,这也是诸多被误机的乘客除考虑诉讼成本以外、不愿意通过诉讼途径索赔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