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家食品公司与一家贸易公司在去年签订了一份《月饼销售合作协议》,由食品公司向贸易公司订购香港名牌系列月饼,并支付10万元定金。由于贸易公司未履行协议,造成食品公司经济损失,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月饼销售合作协议》,并判令贸易公司返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53.9万余元。但贸易公司不认错,还要反诉食品公司。经历了法庭上的月饼销售“大战”后,是非曲直终于有了答案。闸北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月饼销售合作协议》,贸易公司返还食品公司10万元定金。
签约经销
去年,食品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月饼销售合作协议》,约定:贸易公司委托食品公司成为2008年中秋香港名牌系列月饼的特约经销商;贸易公司严禁食品公司从其他渠道进货,如发现,取消食品公司经销权;食品公司同意2008年6月30日前,提供书面订货单,并列出订货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及交货地点。协议生效后,食品公司于2008年7月2日前汇付订货定金人民币10万元至贸易公司账户,贸易公司收到定金后,给食品公司正本授权书、香港名牌系列月饼样品以及小册子;此定金款在第二批到货时扣除人民币3万元,剩余人民币7万元在2008年7月15日归还。
货源中断
签约后,食品公司按约支付给贸易公司定金人民币10万元。本月5日,贸易公司按约交付食品公司第一批香港名牌系列月饼,价款44.7万余元,食品公司按约支付了货款。8月10日,贸易公司致函食品公司,代表香港名牌系列月饼集团,告诫食品公司不得转卖月饼,并要求食品公司出具承诺函。对此,食品公司未出具承诺函,贸易公司未再按约提供第二批月饼。
8月12日,食品公司致贸易公司律师函,要求贸易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告知贸易公司违约可能造成损失的后果。后因贸易公司未履约,食品公司诉至法院。
各抒己见
审理中,贸易公司称,食品公司经自己授权,成为香港名牌系列月饼集团的经销商,后香港名牌系列月饼集团发现自己名下的经销商有超经营区域现象,要求名下经销商作出相应承诺,但唯有食品公司不愿承诺,香港名牌系列月饼集团由此削减了供货数量,造成了自己的经济损失,食品公司存在超出销售区域的情况,已构成违约,为此,要求反诉,并请求判令食品公司已付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归己所有。
被告违约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无悖,应确认有效。原告按约支付定金后,被告未按约供货,显属不当,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月饼销售合作协议》应予以支持。至于被告称,因原告未作出承诺,而香港名牌系列月饼集团减少供货,是被告与香港名牌系列月饼集团之间的约定,对原告无约束力。同时,被告认为食品公司超出销售区域,所提交的证据不足,难以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