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可以附条件。离婚是种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接下来,falv.cc的小编为您介绍离婚协议财产能否附条件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协议财产能否附条件
离婚是种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的通说认为,离婚这种民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比如当事人约定,离婚后,另一方不得在2年内结婚或不得与某某结婚等,像这样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第75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因此附条件和期限的离婚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
二、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认定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其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先决条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的合意来完成,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或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可视为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而生效。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该条文已被《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修改)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审判实践中遇到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何认定其效力的问题,我们认为,经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签字后成立,在完成协议离婚后生效。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
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我们认为,当事人已经在协议中明确了协议离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约定履行的意思表示,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处理时应依照约定的内容进行裁判。
三、已部分履行的附条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该离婚协议在夫妻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前不生效,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离婚协议财产能否附条件,falv.cc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falv.cc的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