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xx,男,汉族,住天津市xxxx区,
身份证号码:
女方:xxx,女,汉族,住天津市yyyy区,
身份证号码:
xx与xxx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没有感情基础,自结婚以来一直不和,现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安排,无子女;
三、财产处理:
1、男方所得劳动局综合楼10—1室房屋产权及部分家具归男方所有(其中双人床一张、矮组合一组、桌子一张、凳子六个、五门柜一个、梳妆台一个、三人木沙发一个、单人木沙发二个、大小茶几各一个、14寸彩电一台)。
2、女方所得巴王路谭家花园5—1室(61.2㎡)房屋产权、巴王路27号门面一间(25.2㎡)房屋产权和劳动局综合楼顶楼电梯间的使用权;
四、债权债务,男女双方债权债务自负;
五其他协议,男方付给女方人民币2.5万元整。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男方必须____日内撤回房屋产权纠纷上诉,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找女方麻烦。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五份,男、女双方各执二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